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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例精选 | 马笑匀 任中涛:确成硅化投资泰国案例解析

律媒智库 2019-08-28



近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撰的《涉外案例精选》正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夏 露介绍,“为了更好地分享全国优秀涉外律师的经验体会、专业成果和感悟启示,全国律协自2017年5月开始组织编辑本书,共收到172篇投稿,经过层层筛选,最终收录29篇稿件。”

据悉,此次江苏共有4篇案例入选。

今天,我们推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笑匀 任中涛报送的案例《一带一路”倡议下确成硅化投资泰国Hemaraj工业园之案例解析》。




一带一路倡议下确成硅化投资泰国Hemaraj工业园之案例解析

马笑匀 任中涛 

阅读提示

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中企赴泰国工业园投资开展国际化布局的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本项目系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化产业布局过程中一个重大项目,是公司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南亚地区安排的第一个部署点。本项目由马笑匀律师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现项目正稳步发展。

  (一)项目缘起——国际化布局与顾问律师的配合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确成硅化,证券代码:833656),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新材料产业园,是全球主要的二氧化硅(白炭黑)产品专业制造商,世界最大绿色轮胎(FE轮胎、低滚阻力轮胎、UHP轮胎等)专用低聚高分散型二氧化硅制造商之一, 世界最大的动物饲料载体用二氧化硅制造商。在二氧化硅和白炭黑研发、生产技术上,处于国内第一、世界领先地位。目前已形成了从原材料硫酸、硅酸钠到最终产品二氧化硅的完整产业链,是中国第一个全产业链制造二氧化硅产品的生产企业。

  2015年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后,确成硅化借助资本市场谋求海外投资的步伐明显加速。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确成硅化在考虑其国际化产业布局时,将沿线国家纳入了重点关注视野。在东南亚,具备国际水准基础设施建设、低税率、性价比高的劳动力资源以及理想的地理位置等优势的泰国,被公司选择作为东南亚区域的第一个布署点。投资泰国,可以使确成硅化有效利用起当地优势资源,同时利用泰国在东南亚的经济影响力辐射整个东南亚地区。此外,鉴于泰国本身是全球轮胎、橡胶行业诸多公司的聚合区域,在泰国投资还可以为“走出去”的轮胎企业解决白炭黑原材料需要从国内进口存在的关税、运距长导致的产品成本提高等问题,为“走出去”的中国轮胎企业解决白炭黑原材料在当地的配套,切实帮助这些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开展。

 作为确成硅化的法律顾问,马笑匀律师系全国首届“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律师,全国涉外领军人才,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国际化专家库专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马笑匀律师团队已经对包括泰国、埃塞俄比亚、阿联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柬埔寨、斯里兰卡、印度在内的国家进行过考察,对各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十分熟悉。这些国家中,泰国也是马笑匀律师看来最具投资价值与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得知企业的投资战略后,马笑匀律师也立即组织了律师团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预估了项目进展过程与时间。在律师团队的配合下,确成硅化泰国投资项目逐步启动。

  (二)项目实施过程——从公司决议到项目落地

  2016年2月25日,确成硅化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设立确成硅化确成硅(泰国)的对外投资的议案》并决定向股东会提交;3月17日,确成硅化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正式审议通过该提案,公司拟以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自有资金设立确成硅(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确成硅(泰国)”),从事白炭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会议结束后,确成硅化对外作出公告,并迅速组建项目团队,负责项目实施。

  在律师团队的辅导下,确成硅化指派人员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简称“BOI”)申请优惠政策。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是直属国务院的政府机构,主要职责与义务是以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泰投资,本质即是泰国政府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并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的组织。

  BOI优惠政策的申请是企业赴泰投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BOI新版七年投资促进战略(2015-2021),BOI制定了给予企业投资优惠权益的两种模式:A类行业:从高到低分为A1-A4四个等级,根据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给予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B类行业:分为B1-B2四个等级,包括不具备高科技但是对产业链仍具有重要作用的辅助行业。其中A1行业为知识型产业,以增强国家竞争力的设计和研发行业为主;A2行业为发展国家基础设施的行业,具有高附加值的高科技行业,且在泰国投资较少或尚未有投资的行业;A3为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在国内相关领域投资极少的高科技行业;A4类型,虽然行业不如A1、A2先进,但能增加国内原材料价值以加强产业链发展的行业。

  因经手过数个泰国投资项目,律师团队与BOI上海办公室已经打过不少交道。在BOI申请筹备过程中,律师团队配合项目组成员填报了优惠政策申报表,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了面试前辅导。最终因确成硅化在降低汽车轮胎滚动阻力、提高环保性、消费者安全性方面的先进技术、生产线的绿色环保无尘工艺以及项目组成员在BOI面试过程中的优异表现,本项目取得了BOI授予的A1类别行业证书,获得免缴企业所得税8年,免缴机器进口税,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关税,同时可以简化相应工作流程的优惠政策。

 在获得BOI优惠政策之后,确成硅化开始考虑项目地点。赴泰投资的企业一般都落户于政府建设的工业园区中,泰国目前工业园区数量已经超过70个。在选择工业园区的过程中,律师团队首先根据交通、规模、税收等情况向公司提供了数个可供选择的工业园区名单。在与确成硅化确定了拟考虑的三个工业园区以后,律师团队亲赴泰国考察了这些工业园区,之后向公司提供了法律报告,由公司最终决定,选择了其中落户于泰国罗勇府的赫马拉东部工业园(Hemaraj Eastern Industrial Estate),麦普塔普特港区(Map Ta Put)的地块,此工业园是泰国最大的工业园之一,集合了泰国境内外诸多大型企业,包括福特、SUZUKI、德晋昌、钢泰、Auto Alliance、泰国国家石油公司等。泰国工业园区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为,由企业来选定土地,企业选择购买或租赁该地块。在土地购买或租赁完成之后,将由赫马拉东部工业园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企业在选定地块上进行厂房建设。一般由境内投资主体与园区方签订意向合同,再由成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园区方签订正式的购地或协议。

经过律师团队审核,由工业园区和确成硅化双方签署购地意向合同之后,确成硅化开始准备国内资金出境的审批手续,同时筹划确成硅(泰国)的注册程序。因确成硅化多年前在香港注册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确成硅化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香港子公司作为确成硅(泰国)的出资方,一来可以有效节约境内审批时间,二来香港灵活的结汇和税收,也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故在律师团队配合下,确成硅化先向香港子公司增资3,000万美元,再由香港子公司出资设立泰国公司。

在泰国公司注册方面,由马律师遴选了一家泰国当地律所,负责为确成硅化公司设立以及后续建设施工提供法律服务。在当地律所的配合下,确成硅(泰国)顺利取得注册登记,名称:确成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泰铢700,000,000,注册地在:18 Pakorn Songkrohraj Road, Huay Pong Sub-district, Amphur Muang Rayong, Rayong Province,主要经营范围:研发白炭黑(二氧化硅)及硅酸钠相关技术和产品,生产经营白炭黑(二氧化硅)产品、硅酸钠产品及其副产品等。因泰国公司法(Section 1097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要求公司发起人必须包括三名及以上自然人,确成硅化选定了三名公司员工作为确成硅(泰国)的自然人股东,每人出资法定最少的100泰铢,以保证确成硅化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将接近100%。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马律师对购地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对标的地块开展了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标的地块并非一块整地,且其中部分用地不属于可转让土地。因该地块不满足确成硅化的用地需求,由律师团队代表公司,向工业园区提出要求更换土地,在经过新一轮的尽调和谈判之后,公司选定了一块真正符合需求的土地。

在正式购地协议谈判完成后,将由成功设立的确成硅(泰国)与园区方进行签署。园区为企业提供的基础设施与服务,也会一并写入协议中,这需要入园企业提出明确的需求,再由工业园区方提供方案。作为化工类生产型企业,用水与天然气需求是确成硅化最为关心的问题。双方就用如何保证公司用水量、供气计划表等事宜在邮件中磋商许久,之后由马律师前往泰国与赫马拉园区代表进行了谈判,并就确成硅(泰国)的蓄水池建设与天然气管道铺设问题与园区方作了充分的沟通,解决了确成硅(泰国)开工建设前的最大难题。目前确成硅(泰国)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二、投资泰国过程中的关键法律要素

结合泰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企业赴泰投资时,需要熟谙有关行业限制、投资优惠、土地收购、合同签署、公司设立等相关规则,这些便是投资泰国过程中的关键法律要素。这些法律要素的满足与否,甚至可以直接决定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律师对这些法律要素进行解构后,结合拟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以此为基础评估赴泰投资的可行性,才能作出对企业本身最有利的决策。

(一)行业准入限制

在泰国,规制外资活动的主要法律是《外资企业法(1999)》,该法限制外资企业在泰国从事某些活动,同时定义了“外国人”的具体内涵,将外资限制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外国人”包括:(1)任一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2)任一没有在泰国注册的法人;(3)任一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但是:其至少1/2的股本由以上所述(1)或(2)中的人拥有或缴付,或由以上所述(1)中的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或经历的有限合伙或一般合伙企业;(4)任一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至少1/2的股份由以上所述(1)(2)或(3)之主体所拥有或缴付。

《外商经营法》项下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包括:第一类,由于“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从事以及外国人无法获得执照的业务,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稻米种植、农场、园艺;畜牧场、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水域和泰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渔业或水产捕捞活动;泰国草药提炼业;土地交易。第二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稳定、艺术、文化、传统习俗、民族手工艺品、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具体有:(1)涉及国际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和维修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配件,武器、军用船舶、军用飞机、军用交通工具,国内陆上、水上、空中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经营古董、泰国艺术品与手工艺品、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木雕生产、泰国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青铜器、漆器、与泰国艺术文化相关的陶瓷;(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制盐业包括地下盐和岩盐、矿业包括爆石碎石、用于家具器具生产的木材制造等。第三类,泰国认为尚未做好准备而无法与外国人平等竞争的业务,具体包括碾米业、以大米及其他农作物为原料的面粉生产;渔业、水产养殖;造林;夹板、胶合板、纸板及硬纸板生产;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设计/工程服务业;广告业、导游业及餐饮业。

第一类商业活动对外国人无例外绝对禁止;第二类商业活动除非获得商务部内阁决议批准,或外国人可获得来自BOI的投资促进许可,或由泰国工业管理局批准经营工业或出口贸易;第三类商业活动除非获得商务部公司注册处主管许可及外商委员会的批准,或获得BOI的投资促进许可,或获得工业管理局批准经营工业或出口贸易。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

由此足以见得泰国的行业准入限制与BOI优惠政策有很大联系,如果能取得BOI优惠,就能豁免很大一部分行业准入规则。在确定投资泰国前,确成硅化明确了即将成立的确成硅(泰国)的经营范围并不属于此三类投资行为,并且预估有机会拿到BOI授予的A类优惠资格,方才继续推进了泰国投资项目。

(二)外国投资优惠

通过投资促进法案,BOI向投资者提供了税务和非税务激励、国家担保和商业保护以鼓励外商来泰投资。

税务上的优惠权益,主要包括免缴或减免法人所得税及红利税、免缴或减免机器进口税、减免必需的原材料进口税、免缴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进口税等;非税务上的优惠权益,主要包括允许引进专家技术人员、允许获得土地所有权、允许汇出外汇以及其他保障和保护措施等。非税务优惠适用于所有获BOI批准的项目,税务优惠则根据项目所在地和所属行业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一般而言,位于受到特别鼓励投资区域的项目、生产出口型的项目或者属于泰国政府鼓励支持产业范畴内的项目均可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优惠。此外,为鼓励外商投资,BOI还放宽了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对于工业企业投资,无论工厂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部分或全部股份,如果有适当理由,BOI可规定外商在某些受鼓励的行业持股比例的限额。

BOI将鼓励投资的行业分为七大类,分别是: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矿业、陶瓷业及基础金属,轻工业,金属制品、机械及交通设备,电子电器业,化工产品、塑料及造纸和服务业及公用事业。每个大类下还细分为许多小类,BOI对一些重点鼓励投资的行业都规定了特别的优惠条件,其中,农产品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属于特别重视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投资促进法》一直着眼于促进符合七年战略目标产业的投资,但近期将会出台的修订版《投资促进法》将以促进泰国具有潜力的主要技术的投资为主要目的,从产业目标转向技术目标,对科技行业和高科技创新行业或研究及开发行业,除此前涵盖的优惠手段外,企业所得税将调整为免缴9-13年。泰国政府目前重视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先进材料技术和数字技术。

确成硅化项目被BOI列入了第6.5项-特殊化学品。BOI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在公司设立后再转移给公司。为取得BOI优惠政策,项目组提前与BOI办事处进行预约,由投资委安排了具体的面试时间。因申请上要附有申请人的背景材料,律师建议最好由未来掌管公司运行的董事进行面试。面试前,针对BOI申请表格,律师团队为项目组成员提供了专门的辅导与培训。最终,项目组取得了BOI认定的A1类行业通知书。

(三)土地购买规则

境内赴泰投资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为是否购买土地的问题。正如本项目中所体现的,在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时,园区方会提出企业是购买土地或着选择租赁厂房。与国内对土地产权规定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在泰国私人可以持有土地,而且产权期限为永久持有。加上泰国目前土地价格并不算高,赴泰长期投资的企业一般都倾向于选择购买土地。

根据《土地法案》B.E 2497(1954),一般来说泰国禁止外籍人士(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外籍人士包括:外籍自然人;在泰国之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在泰国注册成立,但外籍人士持有相当于已发行股份50%或者以上;公司在泰国注册成立,但外籍股东人数多于泰籍股东人数。赴泰投资的中资企业多数是要求绝对控股当地公司的,根据此条款将无法购买土地。

如何突破购地限制成为一个难题。经律师与BOI的沟通,获得BOI授予推广优惠措施的外籍人士为该运营推广活动可以拥有土地,在符合泰国工业管理局规定的条件时外籍人士可以在工业区购买并拥有土地。此外,如果外籍人士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铢的投资款投资于指定的商业领域,并取得内政部长的许可,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相当于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

因此,取得BOI投资优惠政策证书在突破土地购买限制方面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经项目组与律师团队不懈努力取得的A1类证书,在此时就产生重要作用,项目组据此与赫马拉工业园区代表进行了正式购地协议的谈判,开始确定目标地块。

当然,境内赴泰短期投资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厂房租赁。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外籍人士可以依法在泰国租赁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至多30年。租赁期间超过3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在土地主管机关登记。

 (四)合同签署流程

境内企业赴泰投资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与园区方签署一系列协议。赴泰投资企业的入园流程可以如下图所示:

意向协议一般由外国投资方与园区签订。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投资者与工业园区已经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投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与园区签署正式购地协议的义务,园区将为投资方提供土地以进行选择,否则就将触发违约条款,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正式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就指定地块达成交易,买方支付对价,卖方交付土地并协助完成土地登记。

本项目中,在谈判初期项目组并未对园区方提供的土地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在律师审核意向协议过程中,提出购置土地为项目资金的较大投入,一定要尽量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因此律师团队赶到泰国,并在当地合作律所的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在尽调结束之后,针对意向协议中指定的地块,被指出该地块存在的非一块整地,且其中部分用地不属于可转让土地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问题发现于正式协议签订之前,此时尚有可能通过要求工业园区进行更换来解决,若未发现该问题而在正式协议签订之后才提出,则很难再获得救济途径。在之后的谈判过程中,项目组与园区方重新确定了交易地块。此工作为公司避免了大量损失,属于投资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

  (五)公司设立程序

  境内企业赴泰投资设立的公司基本都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泰国一般来说,为设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3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筹备,并在商务部的商业发展局通过公司章程的注册。在公司注册完之后,发起人必须是公司的初始股东的一员,且至少持有公司的1股。发起人的潜在法律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及对公司在注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负责。因此,赴泰投资企业在发起设立公司时,需要考虑三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的遴选,建议此三位股东由公司指定的负责投资项目的小组成员担任,且其中一位须担任BOI优惠政策的申请人。本项目中即由确成硅化泰国投资项目组的三位成员担任。

注册公司首先应当登记和核准公司名称。发起人需要将选定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商业注册厅的审核。

  随后,由发起人安排股份认购,每位发起人至少认购1股。一旦所有股份被认购,发起人应召开法定会议通过公司章程,并批准所有发起人完成的交易,指认第一位或多位董事,并由被授权的董事指派审计师,要求认股者支付股款等。一旦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份认购人的付款后(首次实付股款至少应占股票面值1/4以上),公司董事即可安排在商务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如所有递交文件齐备且满足所有要求,且向商务部提交的申请不晚于自法定会议召开之日起90日内,则在注册公司章程的同时可以进行公司设立登记。一旦注册官已开始注册,公司还应在注册日起14日内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该公司已在本公司账户内收到股份认购付款的凭证。所以公司成立的条件可以大致概括为:(1)所有的股份都被认购;(2)法定会议召开;(3)发起人指定授权董事;(4)实缴25%的股份。

最后是税务登记。在公司正式成立开始营业后60天之内,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公司纳税登记卡和企业代码(税号),缴纳所得税。

在本项目中,由马律师遴选的泰国当地合作律所与境内律师密切合作,同时在园区的支持下,迅速将公司注册完毕,为项目开展节省了大量时间。

三、“一带一路”投资活动中的中国律师作用

  结合本项目开展情况,针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境内中企对外投资,尤其是在向泰国进行投资时,在投资过程中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以下从投资步骤的选择、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律师对于投资工作的推进作用三部分来阐述。

(一)效率最优型泰国投资步骤

    泰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国家之一,国内企业赴泰国投资已日趋普遍。马笑匀律师总结经手的数个泰国投资项目经验,为达到效率最优,泰国投资的整体步骤应当按照BOI申请、资金出境、园区入驻三步来进行。

首先,企业应当对照BOI优惠政策,预估投资项目可否获得政策支持。获得BOI优惠政策,则可以永久持有土地、享受各项税收减免。此外,因泰国《外籍人经商法》规定了限制类行业外资持有比例不得超过49%,但若取得BOI优惠政策证书,则可能实现外资全资持有股权。因BOI优惠政策以项目作为政策实施对象,项目起步时可以由公司指派的员工进行申请,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正式领取证书。

其次,在确认对泰国投资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了解并熟悉国内的资金出境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资金出境需要通过商务部门、发改委、外管局、银行四个机构,并且按照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是否在20亿美元以上几个标准进行分类,看该对外投资项目是需要核准还是备案。外汇登记过程中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也日趋严厉。如公司本身已经设置海外投资的离岸架构,也可在投资过程中进行充分运用。

第三,在泰国注册成立公司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对于投资者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选择工业园区,以及关于土地合同的交涉。

泰国目前共有70多个工业园区,在选择工业园区时,我们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的性质和规模进行成本预算,不仅要考虑优惠政策和泰国工业区的收费差异,还要全面了解用工费用差异、水电费用、交通运输费用等等,根据自己的利润预期状况来决定生产成本控制幅度,从而给工业园区的选择制定大体方向。此外一般来讲,工业区内土地使用率比较高的,入驻企业比较多的,标志着工业区比较成熟,是企业应该优先选择的目标。

土地合同的修改和谈判是一个核心程序,涉及到几十页甚至上百页英文合同的审核和修改。企业一定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土地所有权情况、抵押情况;对整个土地的购买和随后建设的时间线要有清晰地认识,弄清每个时间节点的关键权利义务;明确购买土地到开工建设的关键细节。

   (二)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独特而复杂,国家干预度较高,法律的稳定性可能不如我国[1]。因此,要用在理解东道国的民商事法律时,要考虑行政法的因素,有时还要考虑国家行为的特殊风险,甚至宗教影响。一般而言,企业应当在律师的配合下,对以下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梳理:

  所涉市场的准入要求,以产业负面清单体现。比如铁路、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科技、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等等,如果属于东道国负面清单,对其国家利益有较大影响,就会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投资建设。

    不动产法律规定。因为不动产问题的特点,世界各国在此类法律上往往有相通的法理,所以对于东道国不动产法律,理解起来会相对容易些。这其中,所有权归属、抵押、查封必须了解清楚。在有些国家,比如泰国,房地是可以分离的,此类特殊规定需重视。

 民商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商主体之间交流的重要方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常常决定项目的成败。合同法律制度十分复杂精深,需要对当地法律有完整深入的理解。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当前世界各国对环保的要求都很严格。以本项目为例,在工业园区进行污水排放,污水中特定化学物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要投入较多资金设立过滤池,如果无资金建池,该项目即不能进行。

  税收法律制度。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会有税收优惠政策,其经常与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在当地的存在年限、解决劳动力的多少有关。同样,东道国也往往在重要的领域设置高标准的税收政策,有时还会对进入国内市场的外来企业设置超额的利润税。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对企业要求较高,即使如此,也必须严格执行,方能保证企业平稳经营。这其中,中国劳动者签证、工人工资和社保要求、工会运动等对企业经营成本、人员数量测算、经营水平都有直接影响。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了解东道国是否是TRIPS协议签订国。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要明确其权利内容和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商业秘密则要弄清其在东道国的构成要件,而后做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投资壁垒法律规定。东道国可能会对外资企业的股权进行限制,如在特定领域内外资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股权转让限制等。哈萨克斯坦《建筑法》就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重不得超过49%。泰国法律对有关行业也限制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反垄断审查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对当地同类行业产生严重影响的,又居于优势地位的外国产业,一定要考虑到,在其他各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地企业或者政府,会在最后关头提起反垄断审查,而给投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投资失败。所以与当地产业联盟和政府持续保持沟通是很必要的。

    法律和政策变更的规定。考虑到“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环境不如我国,以及政府干预和保护主义较强,需要了解其对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并对法律和政策变更导致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曾出现过正泰太阳能前往保加利亚建设光伏电站,在项目建成并网三个月后,保加利亚相关部门突然对之前的太阳能项目追溯性征收39%并网费的情形,这对已经建成、锁定了成本收益之后的电站而言是一个巨大打击。尽管后来正泰太阳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该等政府行为,的确是巨大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且未做好预防,再去主张权利,时间成本、利息损失都难以估量,十分麻烦。

(三)律师工作重要性

对于企业而言,法律对“一带一路”的实践具有贯穿始终的核心意义,所以律师应当全程参与,从帮助企业搭建架构、设立海外公司,到起草法律合同、参与谈判等等,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深入第一线的努力,“一带一路”项目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法律事务极为繁多复杂,结合项目经验,在此仅例举部分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

第一,律师的前期法律研究和尽职调查。企业的决策制定或项目实施,都要进行前期调研工作,其中就包括法律研究和依据法律提示的要点对项目各要素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将对中国和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国际条约进行梳理和理解。这项法律检索工作,对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具有基础性意义。律师的法律思维,使其对政策条款具有敏感性,并可从国际法视野来审视和融会贯通的综合理解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律师特别是跨境领域律师,其英语能力为这些工作的开展扫除了语言障碍。

通过律师的前期研究、调查,为政府决策者提供政策制定的有效依据,并可用法律语言将其完整的制定入政策文件,而对于企业,则可以引导投资进入法律环境好、存在诸多优惠双边协定或政策、政治稳定、和我国关系良好的东道国,准确处理外资准入限制、行政审批等专业问题。

 第二,由律师掌握合同起草权,约定对中方有利条款,并保障灵活的退出权。从法律业务角度看,起草法律合同的一方,会自然的把有利于己方的思想,体现在合同条款中,而且其在设计合同时的缜密思考,也已经预料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而相对方仅具有修改条款的权利,在其审查合同时,已经在起草方的条款框架内,即使修改也具有较多局限性。

所以,律师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对所涉及的项目事实问题,会有十分透彻的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发现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根据中国法律,起草合同,规避风险。因为合同条款尊重双方合意,故即使该合同根据中国法律制定,在东道国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上,也选择有利于我方的规定,比如仲裁机构可以选择邻近大陆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因为“一带一路”国家风险的不可控性,设置灵活的退出条款是最后保障中方投资者权益的防线。这在非洲国家尤其重要。一方面对于无法继续项目,及时终止,离开东道国,要设置合法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也要设置合理的时间节点和触发条件。

律师将起草完的合同,发送给东道国合作方,再根据对方的反馈,进行调整。最终可以与对方在面对面的磋商谈判过程中,运用律师熟练的谈判技巧,让对方接受中方主要观点,确定合同版本。这样,全部合同流程均在中方律师控制下,风险低,可行性高。

第三,与国外律师合作。在以往我国引入外资的时代,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都会聘请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合作处理法律事务。在这种合作中,国内律师对中国法律比较熟悉,可以有效处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业务,而外国律师也必不可少,因为其对中国律师工作有主导权,也有审查把关的权力,并且其和外国投资者交流具有文化和语言上的先天优势。同样,我国企业走出去,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在具体工作方法上,可以由中国企业的律师作为总法律顾问,挑选东道国合格的律师合作,根据任务不同,分工完成,但中国律师具有对东道国律师的监督、核查权,东道国律师则要告诉中国律师当地法律规定,解释有关问题。中国律师与当地律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讨论问题,提出建议。最终各份法律文本的出具,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中国律师对此做出了决定性努力。这种合作方式,因互联网而变得效率很高。如果有必要,中国律师还可以前往东道国实地工作一段时间,即使这样,因有前期的工作基础,前往当地也能快速解决问题,时间花费少,成本低廉。

委托人评价

自我们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马笑匀律师团队达成服务协议以来,马律师积极、专业地为我们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多次亲自前往项目所在国进行实地调研并建立当地资源,这使得在具体服务中能更属地化地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这些关键的意见为我们提供了符合需求的解决方案,为泰国项目保驾护航。马律师在跨境投资领域的丰富经验、解决问题的高效细致、敏锐的商业洞察力以及强大的团队支持,让我们觉得值得信赖。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介绍

马笑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公司法与商法学硕士。入选全国首批“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中华律协全国涉外领军人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江苏省商务厅企业国际化专家库专家,江苏省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国际商会副会长,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邮箱:Ma_xiaoyun6@hotmail.com。

 任中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南京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收购兼并、金融证券、项目融资等法律事务,工作语言为汉语、英语。邮箱:rzt197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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